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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高考章程
发布时间:2016-08-07 11:1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英文名称:Baicheng Med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地址:白城市棉纺路27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办,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秉承“育人为本、厚德重能、知行合一、质量至上”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卫生人才。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量在7000人左右,其他形式在校学生数量在1500-2000人左右。设临床医学类、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和市场营销类共计12个专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状况,对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系(部)主体作用,学校对系(部)进行调控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向教职工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实施教职工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资产、设施和经费,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本人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吉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依法接受监督,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建设学习型党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及教辅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和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学科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科研立项,评定教科研成果及奖项;
(四)论证咨询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受理学术争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以学术人员为主体,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13-15人。学术委员会实行选举制,每届届期3年。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二)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涉及审议和评定事项时,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一半以上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按程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考评督导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一) 学校重视教学工作,巩固确立教学中心地位。建立和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实行对学科、专业、课程和主讲教师等方面的教学评估制度。
(二) 学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校友、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建设多元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队伍,完善分类指导、分类评估机制以及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实现学校由硬件建设到内涵提升的转变。
(三) 学校建立和完善与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网络平台,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有关信息,指导学校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四) 学校重视完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教学规范,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五) 学校开展经常性的内部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推进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教学管理的内部评估活动(评教、评学、评管)常态化。
(六)学校重视校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七) 学校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提高教学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九) 学校实行学生信息员制度,定期反馈有关学生学习、生活信息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十) 学校重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代表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相关程序可以临时召开。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六)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学生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举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并选举学生会干部候选人和各社团负责人;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监督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监督学生会主席团日常工作,并对学生社团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当选代表参会,通过决议必须有应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审议通过的决议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生会,学生会全面负责学生日常工作,定期召开联谊会议,讨论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校学生会主席负责校学生会全面工作,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附属医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
理。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系(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系(部)党团建设工作;
(三)负责系(部)资产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五)负责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基本领导体制和主要决策形式,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参加人员包括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与会议有关的人员列席。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研究德育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事项;
研究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经费预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
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才工作、晋职晋级、考核奖惩、选派出国等事项;
研究学生管理、奖助贷政策落实等事项;
研究招生计划、学生就业等事项;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布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事,决定和督办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充分协商后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会议主持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事项,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学校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定期联合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必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事项;
(二)上级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五)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
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五)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制度
党委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研究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审
定;
(三)校长和有关校领导出席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一般不临时安排议题,同时应分别由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同类会议讨论并做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依法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决定提出异议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聘期为三年。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鼓励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保障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对学校改革、建设及关涉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教职工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先选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学校教职工保障救济和申诉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吸纳医院、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人员到校从事兼职授课、科学研究或其他工作。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引导并教育学生成为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过硬、实际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技术人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社会捐助;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
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保证学生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涉及学生本人奖惩等事项的知情权。学生对学校做出关于本人惩处的意见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学校学生保障救济和申诉机构设在校学工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
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学生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
第六十七条 成人(继续)教育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
定发给成人(继续)教育学员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规章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
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联谊活动。
第七章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
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定期对资产进行核查。全校师生员工应合理节约使用各种资源。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处是学校一 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定期报告和分析学校财务运行状况。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章 学校文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文化建设坚持育人为本、以德为先,强调专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努力培养和塑造有医学院校特色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不断激发广大师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提升师生员工的审美情趣和思想境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园文化构建的领导者是学校党委,
学校党政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有校徽,校徽是学校的象征。校徽上部写有绿色字体的“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下方为英文校名。校徽中间部位写有“1958”,为学校前身“白城医学专科学校”创建年份。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 厚德”。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风:“和谐进取 务实创新”;学校教风:“博学笃行 敬业惠生”;学校学风:“学知问识 明辨慎思”。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艾蒿作词,李东平作曲的《无悔的选择》。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长方形,上方居中写有“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个大字,校旗正中下方印有学校校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向学校广大教职工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八十五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
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修改章程,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和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共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