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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24 00: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以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基础,建立我院学风建设专门机构“西藏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为学院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专门机构。院长为第一负责人,主管教学副院长兼管学风建设。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及学生学习风气建设相关事宜,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工作。
第四条 对有学术不端嫌疑的,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按程序及时、全面、公正、平衡、独立地调查取证,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全院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六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不得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第七条 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不得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
第八条 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应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条例或约定的除外)。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签名确认。
第十条 对科研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
第十二条 虚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有义务举报并提供确切可靠的证据。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享有受保密的权利。

第四章  学风建设


第十五条 每年定期对学风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在学院网站、校园布告栏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把学风建设纳入部门考评、教师考核、学生评价的体系。在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评中,加强学风所占比重。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进一步发挥学术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立项、实施、评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作用。完善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建立原始记录留存和检查制度、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
第十八条 把学风建设纳入教师入职培训的必修内容。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学院实际制定《西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选拔、荣誉评选中,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注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质量,适当弱化数量,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相挂钩。
第二十条  把学风建设纳入学生入学教育的必修内容,对学生开展以爱国兴藏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以爱岗精技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品德教育、以文明修身为主要内容的礼仪教育、以勤俭自立为主要内容的艰苦奋斗教育、以成功励志为主要内容的成长成才教育、以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为主要内容的纪律教育,把思想教育贯穿学风建设的始终,形成感染学生自觉建设学风浓、班风正的环境,激励学生共同致力于目标实现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以学风建设为核心开展校园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大学生科技立项,广泛吸引学生参加技能大赛,激发学生科技意识,营造学术科技主导校园文化活动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生科研科技活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指导学生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强化院刊投稿、审稿的责任管理,建立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探索一文双审制度,努力扩大稿件来源,提高论文质量。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教职工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两年内取消科研立项资格、评优资格、专业职务晋升资格、干部选任资格等惩罚;问题较严重者,上报教育厅和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参与学术研究、创新项目等科研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和《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问题较严重者,上报教育厅和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