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5 03:01:55|已浏览:237893次
衡水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衡水学院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二)衡水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基本信息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隶属衡水学院。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开设音乐表演、音乐学两个本科专业。以下称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 衡水学院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并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在提档和分专业时均承认政策性加分,但承认的最高加分值不超过20分。学校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学校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对文史、理工类或综合改革类进档考生,遵循该生源省份相关投档原则。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为准。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分档。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专业服从调剂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内蒙古考生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体检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
1.河北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以及美术类各专业使用河北省相应类别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照河北省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按照专业成绩分档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专业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其他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以及美术类各专业,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统考(联考、校际联考)专业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3.同分考生处理办法: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各专业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该省控制线,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英语、翻译、商务英语、应用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审慎填报。
第十五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和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两个本科专业。音乐学专业教学侧重音乐理论研究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教学侧重“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声乐演唱”三个表演专业方向,非西洋乐器请审慎填报。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该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请审慎填报。
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器乐包括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长笛、小提琴、手风琴、钢琴、古筝、琵琶、二胡、笛子、笙。非以上乐器种类请审慎填报。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采用“4+0”培养模式,引入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师资、核心课程与教材。在中方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对符合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乌方授予学位证书。学生获得乌方学位不以赴乌方学习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说明:经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整,多退少补。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二)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优势专业: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60元;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翻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390元。
2.其他经济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体育学类除外)、文学类(外国语文学类除外)、管理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600元。
3.其他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900元。
4.艺术类和体育类学科门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8000元。
(三)住宿费: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每生每年50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
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20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