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3 22:03:41|已浏览:351978次
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497)。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邮政编码:5513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专科、中专;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同时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就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实施、纪委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录取时,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在投档范围内,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按第二、第三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录取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全省普通高考艺体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要求文化分和专业分双上线,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分+专业分);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分上线,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专科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在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五条 我校今年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2017年各省、市(区)高考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招生范围:贵州省
第十七条 专科学生在黔南州贵定新校区(黔南州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金南社区)就读。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励及资助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每学年评发奖学金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0854-4956899 0854-4969675
学校网址:http://www.qnyzh.com
电子信箱:qnyzzsb@163.com
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