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3 21:53:20|已浏览:35198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际代码:14484;省内代码:5652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2号,邮政编码:64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
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在第一志愿报考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学院志愿考生档案,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同分的情况下,文科生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在同档专业志愿内,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录到其它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三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减(免)体系,设有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按照有关资助政策,学生可到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读书期间所付贷款利息由补贴,个人不用支付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26077555、028-26322888、028-26922001、028-26922002
监督电话:028-26077555
学院官方网站:www.qicheedu.com
官方咨询QQ:800048905。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我院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上级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