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17:31:45|已浏览:35197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兰州交通大学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兼有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性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名称:兰州交通大学。部标代码:1073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专科(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兰州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专科(高职)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兰州交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兰州交通大学设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包括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六条 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七条 兰州交通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简章、招生指南、招办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适当调整比例。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第九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都同等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和浙江,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须与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一致。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兰州交通大学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对于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两个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
2、车辆工程、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和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新生报到时参加学校统一体检,对在高考体检过程中造假考生,一经查实,按非诚信考生予以处理,退回生源地。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文理科一起排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0.3﹢专业课成绩×0.7);我校设点组织专业课校考的省份,专业课成绩以校考成绩计分,未设点组织校考的省份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成绩最低要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合格要求;录取时根据高考所填报志愿分专业,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选择专业,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的控制线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毕业后回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其他少数语种考生不准报考。西班牙语、法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专业容许学习本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本科专业学费:工学类专业4700元/学年;文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理学类专业4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高职专业学费:4500元/学年。
住宿费:900-1400元/学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相应标准收取。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二十条 本科办学地点: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专科(高职)办学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
第二十一条 2010年学校联合武威市政府成立了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办学地点:甘肃省武威市),2017年继续面向甘肃省招生,采取计划单列、单独录取的招生模式。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部门:兰州交通大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
邮 编:730070 E-mail:zsb@mail.lzjtu.cn
网 址:http://zsb.lzjtu.edu.cn/
办公联系电话:0931-4938051 招生咨询电话:0931-4956179
传 真:0931-493805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办公室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