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16:19:54|已浏览:35198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云南艺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办学和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我院是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校全称:云南艺术学院,学校部委码:10690。校址(含校区名称):呈贡校区: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雨花路1577号;麻园校区:昆明市科业路32号。办学地点:昆明市。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云南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云南艺术学院面向全国十六个省(区)招收本科生。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云南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并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八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在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使用过程中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在全面考察考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省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省外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优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云南艺术学院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凡报考我院普通本科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必须参加全国高考;凡报考我院视觉传达设计(限招“三校生”)、艺术教育(限招“三校生”)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参加云南省“三校生”统一考试。除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及部分在云南省认可云南省艺术类统考成绩的专业外(详见招生简章),考生必须参加云南艺术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六条 专业考试结束后,各专业按一定比例划定专业合格线;文化考试结束后,我院作为“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将自行划定各专业文化最低录取控制线,报相关省(区)招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为:
(一)普通本科
1.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实行“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文理相同,且无级差;
2.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实行“文化成绩达到普通文理二本线后,分文理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3.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广播电视编导、摄影、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本科专业实行“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与专业总分相加后排名,择优录取”,文理相同、且无级差;
4.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绘画、画、雕塑、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本科专业实行“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文理相同、且无级差。
(二) “三校生”招生考试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限招“三校生”)、艺术教育(限招“三校生”)本科专业实行“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三)“专升本”各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理论类:每生每学年8500元;
第十九条 应用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条 师范类:每生每学年8500元。
(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871—66249078 0871—65937127;传真:0871—65937128;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邮编:650500;电子邮箱:zb@ynart.edu.cn;举报电话:0871-65937136,电子邮箱:jubao@ynart.edu.cn;院校网址:www.ynart.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负责人:李异文 校方负责人: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