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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招考网

2017-05-11 10:12:43|已浏览:35197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17年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五条  学校部委码:10352。

   第六条  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丽水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丽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地址及邮编:丽水市学院路1号,邮编:323000。

   第九条  学校简介:丽水学院地处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美称的“生态第一市”——丽水市。丽水市南临温州,北连金华,高铁、高速、国道线均经过市区,交通便捷。

   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2004年5月更名丽水学院,2010年5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6年11月高质量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008.16亩,校舍建筑面积38.7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44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56.37万册,电子图书64.32万册,电子期刊5.28万种,电子资源数据库35个。学校现有工学院、生态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商学院、民族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青瓷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8个二级学院,另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创业学院、华侨学院、丽水市工业技术研究院、丽水市经济发展规划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现设有46个本科专业,其中有中瑞合作护理学专业。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普通全日制在校生12577人。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工人先锋号”单位、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和浙江省“5A”级平安校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全国预留5名计划,用于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预留计划如有余额,则调入普通文理类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浙江的招生方式有三种:统一高考、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其中统一高考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均不分文理,浙江省内的“三位一体”招生、定向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浙江省以外的省(市、自治区)招生方式均为统一高考,招生计划、科类及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有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招生的有:教育学类、化学化工类、园林园艺类、生物类、美术与设计类。其中,教育学类招生,在省内外均按类录取,新生进校一学期后按所在学院的要求选择专业;化学化工类、园林园艺类、生物类、美术与设计类在浙江省内均按类招生,省外按所含专业招生,按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再选择专业,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

   第十六条  录取总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浙江省内按招生计划数的1:1执行,省外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主要为英语。除英语、国际商务和中瑞合作护理学3个专业录取时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1.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0%);报考国际商务专业和中瑞合作办学的护理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66.6%)。

   2.若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

   浙江省考生的录取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排序规则: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有位(名)次号的省份按位(名)次号排序;无位(名)次号的,按招生省份规定的同分规则排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规定,直接按专业录取;省外考生及实行传统志愿的浙江省考生,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办法:我校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均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报考条件和综合分计算方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丽水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定向招生。报考定向招生的考生需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的志愿,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录取前须根据定向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定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正式录取。定向生的生源地区、录取程序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高考总分相同考生进档时,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中考生位次排序原则排序。

   第二十九条  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三十条  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丽水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特色培养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政策。学校按照《丽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美国、瑞典、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国(境)外以及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学生的合作机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到相关高校交流学习。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三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类录取的新生,入学时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补足差额;就读园艺专业且为浙江户籍学生免收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各级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方式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工商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发展性资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体,经济帮扶和促进成长成才为主导,勤工助学为有益补充的“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设招生咨询电话、咨询网站、专业咨询QQ群等,答复考生的招生咨询等有关问题。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丽水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6113(兼传真);

   2.校园网:http://www.lsu.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w.lsu.edu.cn;

   4.E-mail:zhaosheng@lsu.edu.cn;

   5.专业咨询QQ群见招生信息网专业简介;

   6.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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