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17:36:00|已浏览:352009次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014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科教二路316号 邮编:266404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我院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先后被交通运输部评为首批“全国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骨干高职院校;学院还被列为港口电气综合技术级实训基地、物流级实训基地、汽车技术与维修级实训基地、全国四大紧缺(数控)人才培养基地;被山东省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物流师培训基地。学院还荣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企业教育先进单位百强”、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最佳船员培训学校、山东省“优势专业十佳”高校、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办学示范院校、山东省最具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交通部全国高职院校唯一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建设联系点、山东海事局“船员培训服务信誉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5年,原系交通部投资建设,坐落在海滨城市青岛,依山傍海,风景秀丽,是一所港航特色鲜明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院占地1045亩,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91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10695.17万元,纸质图书68万册,电子图书19.5万册。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884人,其中高级职称322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80%。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2713人。
作为港航特色鲜明的骨干高职院校,学院坚持“突出港航特色,面向蓝色经济,服务一带一路”的办学定位,以涉港涉海专业为支撑,形成了港航并重,水陆并举的专业格局。学院重点面向港口、航运、现代物流以及关联产业,开设了港口机电、港口业务、港口工程、现代物流、轮机工程、航海技术、机械制造、信息工程等八大专业群覆盖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建、公共管理与服务、教育与体育等七大专业类别32个专业,其家级重点建设专业8个,央财支持重点建设专业3个,骨干专业4个,行业特色专业1个;省部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品牌专业群2个,省级示范专业3个,青岛市重点专业6个。级和省级精品课程24门,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
学院坚持校港深度融合、工学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积极创新把课堂搬到码头、把车间引入学校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以青岛港为龙头的30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了170多个设备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将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有机衔接,形成了教、学、做一体化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学院充分利用全国数控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和21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优势,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对外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为港口、航运、现代物流业和地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学院不断深化“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港航特色,深化“校企合作”,积极加强与韩国骊州大学、新加坡理工学院、台湾朝阳科技大学、新加坡高级海员联合会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和企业的交流合作,精心打造面向全球化经济的教育品牌。
学院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机遇,充分依托青岛港的独特优势,立足港航,服务社会,遵循“以德立身、以技立业”育人理念,全力打造核心竞争实力,大力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建校以来,学院为全国港航系统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输送了大批管理和高端技能型人才。毕业生遍布青岛、日照、烟台、威海、大连、锦州、营口、天津、秦皇岛、曹妃甸、黄骅、南京、连云港、南通、芜湖、宁波、厦门、漳州、福州、广州、深圳、北海、防城等各大港口和中远海运、中外运、APL、德国贝仕(BSM)、达飞轮船(CMA)、海丰控股、中谷海运、上汽通用、中车集团、青岛特钢、武船重工、北船重工、海尔、海信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学院毕业生以过硬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深受港航等企业欢迎,毕业生实现优质就业、稳定就业和高薪就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其中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执行海事局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1、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普通专科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具体情况,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时所有投档考生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再看考生其他平行志愿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按退档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原则上按照我校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如有特殊录取要求则按照所在录取省份录取规则执行。
3、山东省3+2分段培养对口贯通本科录取专业时,严格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挡,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6、录取以下专业及方向时只招男生:《港口与航运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7、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8、按照海事局规定报考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考生须年满16周岁,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心肝脏正常,身高1.60米以上的男性,其他身体条件要求依照海事局体检标准执行。
9、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考生可通过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学院招生信息网、招办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10、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五章 收费
第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应用韩语等四个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年;
2、住宿费:600-1000元/人/年(带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橱柜、阳台、暖气等);
3、其他: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海船船员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学学费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政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设立奖学金情况如下:
1、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助学金。其家奖学金8000元/人,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助学金2000-4000元/人。
2、学院每学年评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学院还设有“吴福-振华”等其他专项奖学金。
3、学院为特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爱心救助基金,并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4、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
6、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院将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2-81735177
学院传真:0532-81735188
学院网址:http://www.qdgw.edu.cn
招生网址:http://zs.qdgw.edu.cn
电子邮件:qdgwzsb@163.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科教二路316号
邮政编码:26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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