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16:32:26|已浏览:35198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邮编:150069,
网址:http://www.hljsfjy.org.cn ,http://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益,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079117,88079106.
第三条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四条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男女生招生比例为8:2,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学院刑事执行和刑事侦查技术专业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其它专业为高职(专科)批次录取。
黑龙江省报考提前批次的考生需参加省内统一的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省外报考我院提前批次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享受奖学金(8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比例可享受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用于专项资助特困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十五条学院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为特困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