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5 17:21:16|已浏览:352070次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校为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第七条 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 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000元/年,宿费600—1000元/年。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0458-3769086 3769070